自媒体时代如何避免新闻审判以江歌案为例(2)

来源:新闻界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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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新闻审判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在很多新闻审判案例,媒介记者的表述往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例如几年前轰动全国的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某省级媒体

3.新闻审判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在很多新闻审判案例,媒介记者的表述往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例如几年前轰动全国的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某省级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大量采取了“严重”、“恶性”等词语,并且在结尾中写到“肇事司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告慰逝者在天之灵”,其主观性的臆断溢于言表。

三、如何避免新闻审判

1.分清事实与观点,真相大白之前不要妄加评论。

在对“江歌案”的报道中,只有新京报进行了大量一手资料的采集,为公众呈现了一系列专访视频。而其他的绝大多数报道则是以转发、梳理和评论的形式发布。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事实与观点,不应以猜测和推断妄加评论,甚至借此煽动公众情绪,借机博取关注。在事件还没定论之时,媒体最应保持理性和冷静,为浮躁的社会降温。

2.慎用媒体“权力”,对报道对象存有善意。

公众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媒体的情绪,媒体在报道中的措辞、语气以及报道偏向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引导性,而这种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媒体的“权力”。媒体应当慎用这种“权力”,用客观事实和理性报道呈现事件原貌。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要做到客观公正,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不可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消息,如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进行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同时,在进行司法案件的报道时,着眼点应放在如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方面,而不应该渲染犯罪过程,也不应该将某些“细节”无限放大。

3.做到监督而不干扰。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广大媒体必须对法院司法活动保持足够力度的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方面可能触犯了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新闻媒体并不能因此就对其进行“口诛笔伐”,甚至不惜通过爆料、抖露当事人的隐私、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来对其进行“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同样需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5.相信司法审判机关,尊重审判规律。

司法审判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它形成了自身的审判规律,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审判人员。因此新闻媒体要对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予以充分的信任,而不是抱着“挑刺”和“打抱不平”的态度来行法律案件的报道。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存在的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等现象依法进行监督检举揭发,而不是对案件本身进行“预先审判”。

结语:

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不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媒体监督不仅不会对独立审判产生影响,处理好了还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但是,司法审判需要的媒体监督是需要理性的监督。

文章来源:《新闻界》 网址: http://www.xwjzz.cn/qikandaodu/2021/050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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